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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來源: 德州、東營、濟寧市紀委監(jiān)委網(wǎng)站
德州市紀委通報禹城市市中街道干擾巡視巡察問題
禹城市市中街道在省委巡視、市委巡察期間,對巡視巡察工作思想認識不足、政治站位不高,向巡察組提供編造的黨建工作材料;黨工委書記王慶杰,黨工委副書記、政協(xié)委員聯(lián)絡室主任馬玉朋在有關會議上言論不當。以上問題干擾了巡視巡察工作,違反政治紀律。市紀委決定給予王慶杰黨內警告處分;給予馬玉朋黨內嚴重警告處分,免去其市中街道黨工委副書記、政協(xié)委員聯(lián)絡室主任職務;給予黨工委組織委員賀真真黨內警告處分。
巡視巡察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大舉措,是加強黨內監(jiān)督的戰(zhàn)略性制度安排。全市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必須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,認真貫徹中央和省委、市委有關要求,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覺悟,引以為戒、汲取教訓,增強主動接受監(jiān)督的政治自覺、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。各級黨組織特別是被巡視巡察黨組織要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(guī)矩,對黨忠誠老實,積極支持配合巡視巡察工作,堅持即知即改,主動開展自查自糾。各級紀檢監(jiān)察機關要持續(xù)加大監(jiān)督執(zhí)紀力度,對在巡視巡察中弄虛作假、干擾阻撓等問題,一律從嚴從快查處,點名道姓通報曝光,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。
東營市墾利區(qū)紀委公開通報6起黨員干部醉酒駕駛典型問題
一、墾利慧能熱電有限公司馬京剛醉酒駕駛問題。2017年2月18日,馬京剛酒后駕駛機動車,與胡某駕駛的轎車相撞;經(jīng)鑒定,馬京剛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78.6mg/100ml,屬醉酒狀態(tài);2018年9月29日,東營區(qū)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,判處馬京剛拘役三個月,并處罰金6000元。2019年1月4日,墾利區(qū)紀委給予馬京剛開除黨籍處分。
二、墾利區(qū)綜合行政執(zhí)法局協(xié)管員秦飛醉酒駕駛問題。2017年10月14日,秦飛酒后駕駛機動車,被執(zhí)勤民警查獲;經(jīng)鑒定,秦飛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3.7mg/100ml,屬醉酒狀態(tài);2018年12月25日,利津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,判處秦飛拘役一個月,緩刑二個月,并處罰金5000元。2019年4月4日,墾利區(qū)紀委給予秦飛開除黨籍處分。
三、東營金瑞石油機械有限公司張振浩醉酒駕駛問題。2018年7月17日,張振浩酒后駕駛機動車,被執(zhí)勤民警查獲;經(jīng)鑒定,張振浩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7.09mg/100ml,屬醉酒狀態(tài);2019年3月6日,墾利區(qū)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,判處張振浩拘役一個月,緩刑二個月,并處罰金5000元。2019年4月4日,墾利區(qū)紀委給予張振浩開除黨籍處分。
四、墾利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李洪義醉酒駕駛問題。2015年6月24日,李洪義酒后駕駛機動車,被執(zhí)勤民警查獲;經(jīng)鑒定,李洪義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7.5mg/100ml,屬醉酒狀態(tài);2019年1月21日,東營區(qū)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,判處李洪義拘役一個月,緩刑二個月,并處罰金3000元。2019年4月17日,墾利街道辦事處給予李洪義降低崗位等級處分。
五、山東萬佳港航有限公司張華光醉酒駕駛問題。2017年12月27日,張華光酒后駕駛機動車,被執(zhí)勤民警查獲;經(jīng)鑒定,張華光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0.14mg/100ml,屬醉酒狀態(tài);2019年3月25日,墾利區(qū)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,判處張華光拘役二個月,緩刑三個月,并處罰金8000元。2019年4月19日,墾利區(qū)紀委給予張華光開除黨籍處分。
六、墾利街道辦事處李呈村張文強醉酒駕駛問題。2018年8月20日,張文強酒后駕駛機動車,被執(zhí)勤民警查獲;經(jīng)鑒定,張文強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0.55mg/100ml,屬醉酒狀態(tài);2019年3月25日,墾利區(qū)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,判處張文強拘役一個月,緩刑二個月,并處罰金5000元。2019年4月19日,墾利區(qū)紀委給予張文強開除黨籍處分。
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副書記、副院長呂文柱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
日前,中共濟寧市紀委、市監(jiān)委對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副書記、副院長呂文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。
經(jīng)查,呂文柱違反政治紀律,對抗組織審查;違反組織紀律,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,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,利用職務便利在干部選拔任用、人員招聘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;違反廉潔紀律,收受他人禮金,利用職權為子女謀取利益;違反工作紀律,接受他人請托,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;違反生活紀律,與一名女性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系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,涉嫌受賄犯罪。
呂文柱身為黨員領導干部,喪失理想信念,背離黨性原則,嚴重違反黨的紀律,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犯罪,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、不收手,性質嚴重、影響惡劣,應予嚴肅處理。依據(jù)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(jiān)察法》等有關規(guī)定,經(jīng)中共濟寧市紀委常委會、濟寧市監(jiān)委委務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濟寧市委批準,決定給予呂文柱開除黨籍處分、開除公職處分;收繳其違紀所得;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,所涉財物隨案移送。
審查調查期間,呂文柱在本人撰寫的懺悔錄中反思,作為一名黨員領導干部,隨著職務的升遷,權力的增大,放松了黨性修養(yǎng),世界觀、人生觀、價值觀發(fā)生扭曲,對物質的依賴感和占有欲偏離了初心,極度的利己主義使其拋棄了黨性原則,喪失了對紀律法律的敬畏之心,違背了法官操守,突破了紀律法律底線,辜負了組織的培養(yǎng),損害了人民法院形象,自己知罪、認罪、悔罪,將認真接受改造,洗滌自己的靈魂。